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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包括哪些?质量管理包括哪些? 质量管理主要包括内容

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5-11-20
摘要:一、质量管理包括哪些?质量管理包括哪些?质量管理是指为确保产品或服务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质量特性,从而满足顾客需求和期望的一系列计划、控制、保证和改进的活…,质量管理包括哪些?质量管理包括哪些? 质量管理主要包括内容

 

一、质量管理包括哪些?质量管理包括哪些?

质量管理是指为确保产品或服务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质量特性,从而满足顾客需求和期望的一系列 规划、控制、保证和改进的活动。 下面内容是质量管理的主要内容:

1、质量 规划:确定产品或服务质量目标和指标,并制定实现这些目标和指标的 规划。

2、质量控制:对产品或服务生产和 经过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产品或服务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 难题。

3、质量保证:通过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或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提供质量保证文件和记录。

4、质量改进:对存在的质量 难题进行分析和改进,不断 进步产品或服务质量水平,减少产品或服务的缺陷率。

5、质量信息管理:建立和维护质量相关的信息 体系,收集、分析和利用质量信息,提供决策支持和绩效评价依据。

二、质量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 根据 2024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24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 生活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 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民族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 技巧, 进步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 职责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 诚恳、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 民族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 民族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 民族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 经过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 民族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 职责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 诚恳、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 民族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 民族规定的标准。

除有 独特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 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 职责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 职责。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 经过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 难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 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 职责。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 安宁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 职责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 体系,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 难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 职责。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 结局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民族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责任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责任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 进步 规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责任,组织稽察特派员,对 民族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 责任,对 民族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 民族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 民族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 责任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 难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 经过中有违反 民族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 罚  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 下面内容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 下面内容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 其中一个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 下面内容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 民族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 民族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 下面内容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 其中一个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 下面内容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职责: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 下面内容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 下面内容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 下面内容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 下面内容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 下面内容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 下面内容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 下面内容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 下面内容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其中一个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 下面内容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职责。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 下面内容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 下面内容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职责。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 下面内容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 职责。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 其中一个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 下面内容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 职责: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下面内容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 下面内容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 经过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 下面内容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 职责。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职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 下面内容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 民族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 职责人员依法追究刑事 职责。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民族机关 职业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职业中 、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 职业人员因调动 职业、退休等 缘故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 职业期间违反 民族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 职责。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 职责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质量管理体系与质量管理架构的区别?

质量管理体系是对产 质量量目标的技术要求, 职业措施等一系列自成管理的 制度,管理架构是分层次的管理 职责的落实。

四、质量管理基础 职业?

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 职业有

标准化、计量、质量教育培训、质量 职责制、质量信息等

职业程序主要与 经过相关

如研发程序、生产程序、服务程序、检验程序等

另外还是质量改进、5s活动、qc小组活动。

还有就是工具

如排列图直方图、控制图、散布图、调查表、分层法、矩阵图、水平对比法、流程图、头脑风暴法、亲和俯甫碘晃鄢浩碉彤冬廓图、因果图、决策表等。

五、qa质量管理规范?

QA 质量管理规范是指在质量管理 经过中,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或服务能够满足预定标准和客户需求的一系列规范和 技巧。 下面内容是一些常见的 QA 质量管理规范:

1. 质量管理八项 制度:以顾客为关注焦点、领导 影响、全员参与、 经过 技巧、管理的 体系 技巧、持续改进、实事求是的决策、互利的供应商关系。

2. ISO 9000 系列标准:ISO 9000 是一组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包括了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ISO 9004 质量管理体系业绩改进指南、ISO 19011 质量和环境审核指南等。

3. 五 S 管理:五 S 管理是一种源自日本的现场管理 技巧,包括整理(Sorting)、整顿(Straightening)、清扫(Sweeping)、清洁(Standardizing)和素养(Sustaining)五个步骤,旨在改善现场环境、 进步 职业效率和质量。

4. 六西格玛管理:六西格玛管理是一种数据驱动的质量改进 技巧,通过定义、测量、分析、改进和控制五个步骤,降低缺陷率、 进步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5. 统计 经过控制(SPC):统计 经过控制是一种利用统计 技巧对生产 经过进行监控和控制的 技巧,通过分析 经过数据,判断 经过是否处于控制 情形,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

6. 全面质量管理(TQM):全面质量管理是一种以顾客为中心,全员参与的质量管理 技巧,强调预防胜于检查,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绩效。

7. 精益生产:精益生产是一种源自日本的生产管理 技巧,通过消除浪费、降低成本、 进步质量和响应速度,实现生产 经过的优化。

8. 供应商质量管理:供应商质量管理是一种对供应商的质量进行监控和管理的 技巧,旨在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能够满足要求, 进步整个供应链的质量。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 QA 质量管理规范,具体应用时需要根据组织和行业的特点,选择适合的质量管理 技巧和工具。

六、质量管理标准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QMS)是指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是组织内部建立的、为实现质量目标所必需的、 体系的质量管理模式,是组织的一项战略决策。

它将资源与 经过结合,以 经过管理 技巧进行的 体系管理,根据企业特点选用若干体系要素加以组合,一般包括与管理活动、资源提供、产品实现以及测量、分析与改进活动相关的 经过组成,可以 领会为涵盖了从确定顾客需求、设计研制、生产、检验、销售、交付之前全 经过的策划、实施、监控、纠正与改进活动的要求,一般以文件化的方式,成为组织内部质量管理 职业的要求。

七、gis质量管理指标?

GIS数据质量的一般指标有 下面内容5个:

(1)准确度:用来定义地理实 置、 时刻和属性的量测值与真值之间的接近程度。与误差的定义相反。独立地定义位置、 时刻和属性表达的准确度,可能忽略它们之间存在的相互依赖关系,而存在局限性。 虽然可以独立地定义 时刻、空间、属性的准确度,但 由于时空变化的不可分割性,空间位置和属性变化之间的依赖性,这种定义实际上意义并不大。因此,准确度更多的 一个相对意义而非 完全意义。

(2)精度:空间数据表达的精确程度或精细程度,包括位置精度、 时刻精度和属性精度。精细程度的另一个可替代名词是“分辨率”,在GK中经常使用这一概念。分辨率影响到一个数据库对某一具体应用的使用程度。采用分辨率的概念避免了把统计学中精度和观测误差概念的精度相互混淆。在GIS中,空间分辨率是有限的。

(3)逻辑一致性:指数据库中没有存在明显的矛盾,如多边形的闭合、节点匹配、拓扑关系的正确性或一致性等。

(4)完备(整)性:是指数据库对所描述的客观 全球对象的遗漏误差,如数据分类的完备性、实体类型的完备性、属性数据的完备性、注记的完整性等。

(5)现势性:如数据的采集 时刻、数据的更新 时刻的有效性等。

八、质量管理专业划分?

1、质量管理工程专业是研究质量管理活动基本规律的学科,其课程包括:统计技术、质量管理、质量工程、工程经济、计量学、标准化、市场规制法、现代制造 体系等内容。

2、质量管理工程专业主要课程有质量管理学、质量工程学、质量统计学、质量经济学、计量与标准化基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质量规划 学说与 技巧、产 质量量快速检测 学说与 技巧、电器设备质量检测 学说与技术等。

3、质量管理工程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要求本专业学生主要 进修质量管理工程方面的基本 智慧和基本 学说,受到专业技能的训练,具有从事有关质量管理工程项目的决策和管理的基本能力。

九、质量管理执行标准?

质量管理体系目前执行的最新标准是ISO9001: 2024标准,有四个核心标准:

  一、ISO9000: 2024质量管理体度系 基础和术语;

  二、ISO9001: 2024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三、ISO9004: 2024质量管理体系 业绩改进指南;

  四、ISO19011:2002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十、csdd质量管理特点?

全面质量管理是从过去的事后检验,以“把关”为主,转变为以预防改进为主;从“管 结局”转变为“管 影响”。在推行全面质量 管理 时,要求做到“三全一多样”。

1.全面的质量管理

不仅对产品的质量进行管理,也对 职业质量、服务质量进行管理;不仅对产品性能进行管理,也对产品的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 时刻性和适应性进行管理;不仅对物,也对人进行管理。总之,全面质量管理是对各个方面的质量进行管理。

2.全 经过的质量管理

产 质量量有一个产生、形成和实现的 经过。全面质量管理的范围包括从市场调查开始,到产品设计、生产、销售等,直到产品使用寿命结束为止的全 经过。全面质量管理的目的是顾客满意和社会受益,如果 由于 质量不良给顾客造成损失,那将是最大的损失,这样伤害用户,影响市场,同时 由于后续的索赔、返修等 职业增加了公司的成本支出。而通过全 经过的质量管理,将产品未流入市场前及时发现并 难题解决,将顾客和企业的损失降到最小。

3.全员参加的质量管理

全 经过的质量管理不仅是质量管理部门或质量检验部门的 职业,不仅是设计、生产、供应、销售、服务 经过中有关人员的 职业,而且是企业中各个部门所有人员的 职业。 由于企业中从事人保、财务、教育、后勤等各项人员的 职业质量,都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产品和销售服务的质量。

4.质量管理采用的 技巧是科学的、多种多样的

随着科学技术的 进步, 大众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影响质量的 影响也越来越复杂。在不同情况下,因影响 影响不同,可采用不同的专业技术和管理技术,如目前采用的SPC软件、QFC(质量功能展开)、6sig 等。